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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E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JAEF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在福建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科研单位,以及经依法核准设立的外商在福建省境内的代表机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会员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坚持以企业为基础、以服务为根本,创新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保持与各设区市协会和企业会员的紧密联系,共同把协会建设成为广泛联系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业协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开展企业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诉求,协助政府拓展行业协会职能,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本协会以团体会员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10号国际大厦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工作中心,根据国家投资导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外商在闽代表机构开展投资政策宣传介绍和投资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协办招商引资活动。
(二)组织交流会员企业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建设企业诚信、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经验,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外商投资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者。
(三)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会同设区市协会经常了解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开展会员企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活动,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及其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改进工作方法,承接政府职能的委托或转移,开展面向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
(四)积极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五)本协会已成为由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牵头代表的企业雇主方的组成单位之一,共同受政府委托,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建立了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运用这一协调工作制度,研究分析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通报、交流会员企业的劳动关系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促进会员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举办适合会员企业以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培训班、法律讲座、研讨会等,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协会信息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
(八)组织团体会员和企业会员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的先进经验。
(九)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办会方针,提高协会自身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业务拓展需要,在本协会内逐步建立若干个行业专门工作委员会,增强本协会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对设区市协会(省协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指导,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协会服务工作和会务活动实现经常化和制度化。
(十)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设区市协会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所发展的企业会员也同时成为本协会的企业会员。
本协会可以直接受理若干有一定代表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在闽代表机构、投资服务机构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直属企业会员。
本协会章程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和企业家,由本协会受理其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设区市协会应将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同时提交本协会会员部;本协会会员部负责收集设区市协会的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其企业会员的入会申请书(复印件),并负责受理直属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定期汇总提请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审核。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协会会长常务会议将汇总审核过的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名单及其入会申请书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之后由本协会会长签发会员证书。
(三)入会申请书和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1、本协会来自于企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届五年任期的会费,在当选之后两个月内一次缴清。其标准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5万元,常务理事2万元,理事1万元;
2、一般企业会员原则上可以不向本协会缴纳会费,但应该向所在地协会按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会费;在企业自愿前提下也可向本协会直接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本协会直属企业会员和来自于企业的个人会员应当直接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缴纳标准自定,每年缴纳会费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设区市协会应向本协会缴纳团体会员费,其标准为每年5000元-10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协会的会刊和网站上通报除名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也可由驻会副会长兼任;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换届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或连任时间超过十五年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全面领导协会工作,并设执行副会长1名和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本协会建立会长常务会议制度。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听取协会工作情况汇报并及时分析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决定协会工作重要事项;审核会员入会申请和会员除名事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有关协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调整以及工作人员聘用事宜,其中有关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以及机构设立、撤销等重大决定事项,还应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指定的执行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建立会长工作会议制度,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并邀请设区市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列席会议。每半年左右召开一次,通报协会工作情况,研究协会工作计划,检查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听取各位副会长以及设区市协会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协会工作经验;评选或推荐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常务会议和会长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利用会刊及时向理事会全体成员和各设区市协会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管理监督协会财务工作;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主持召开本协会与各设区市协会秘书长联席会议;
(六)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方案,交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提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七)会同副秘书长和有关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调整、聘用方案,交会长常务会议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本协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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